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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作業」的圖片搜尋結果

圖片摘自:http://www.isha.org.tw/wordpress/?page_id=309

 

104年度屋頂作業施工安全觀摩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節錄)

屋頂作業安全相關法規

墜落是可以被預防的 

•安全規劃 PLAN

•提供 PROVIDE 正確機具裝備

•訓練 TRAIN 安全使用裝備

 

Q & A

Q:有那些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

1[4]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03.07.01)

2[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03.06.27)

3[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3.06.26)

6[1]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94.06.10)

 

 

職安法規重點

  1. 安全設施

• 作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227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8條

• PPE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281條

  1. 專職主管

• 屋頂作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8條

• 主管資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0條

 

安全設施?

  1. 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 等材料構築之屋頂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 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2. 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 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3. 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4.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03.07.01) - 第 227條

防護具PPE?

1.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 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 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 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

• 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 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 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03.07.01) -第 281條

 

專職主管督導?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 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 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 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 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 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3.06.26) - 第18條

 

雇主或勞工停止作業,緊急避難時機

1.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2.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3.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 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4.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5.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7.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8.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勞檢單位 - 立即發生墜落危險

1.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2.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 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3. 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 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 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4. 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5. 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 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6.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參考資料:

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屋頂作業安全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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